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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网站年度报表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5号,以下简称《处罚决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行政复议。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铜、申请人在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黄某前”财富证券账户等7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通过向他人借贷筹措资金,并加杠杆配资交易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星家纺)、宁波横河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河模具)、宁波天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龙股份)、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江股份)股票。
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3月5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一),王某铜、申请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相关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影响“水星家纺”价格。期间“水星家纺”股价从13.56元上涨至16.71元(期间最高价16.71元,最低价13.61元,振幅22.86%),上涨23.23%,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7.75%,偏离5.48个百分点。
账户组期初持有“水星家纺”0股,期间累计买入51,958,702股,累计买入金额797,445,997.49元,累计卖出51,958,602股,累计卖出金额799,488,029.09元,期末持有100股。经计算,王某铜、申请人操纵“水星家纺”行为获利406,242.64元。
在操纵期间一共计5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水星家纺”占该股流通股比例的日均值为3.88%,其中有14个交易日超过5%,最高达8.7%(2019年1月2日)。
在操纵期间一共计5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45个交易日交易了“水星家纺”。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26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8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9.56%,超过15%的有17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7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32.90%(2018年12月28日)。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34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34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0.96%,超过15%的有18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33.90%(2019年1月4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50,644,2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50.83%,该类申买成交43,880,251股,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2.02%。
在操纵期间一共计50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27个交易日存在组内账户互为对手方交易“水星家纺”的情况,累计对倒成交16,423,124股,占该股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5.78%。期间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最高达19.91%(2019年1月16日)。
2019年1月28日至3月13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二),王某铜、申请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相关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影响“横河模具”价格。期间“横河模具”股价从7.82元上涨至15.61元(期间最高价15.61元,最低价7.86元,振幅99.1%),上涨99.62%,同期创业板综指上涨30.36%,偏离69.26个百分点。
账户组期初持有“横河模具”0股,期间累计买入52,954,329股,累计买入金额498,590,942.37元,累计卖出52,954,126股bd半岛官网,累计卖出金额522,491,970.32元,期末持有203股。经计算,王某铜、申请人操纵“横河模具”行为获利22,939,146.13元。
在操纵期间二共计2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横河模具”占该股流通股比例的日均值为8.4%,其中有20个交易日超过5%,有11个交易日超过10%,最高达18.17%(2019年3月1日)。
在操纵期间二共计2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每日均有交易“横河模具”。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9.63%,超过20%的有16个交易日,最高达46.73%(2019年2月20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9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3.06%,超过20%的有6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44.86%(2019年3月6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51,169,9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52.89%,该类申买成交43,591,134股,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0.54%。
在操纵期间二共计28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20个交易日存在组内账户互为对手方交易“横河模具”的情况,累计对倒成交15,703,873股,占该股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6.84%。期间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最高达23.44%(2019年2月27日)。
2019年2月13日至5月10日(以下简称操纵期间三),王某铜、申请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相关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以及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天龙股份”价格。期间“天龙股份”股价从13.44元上涨至16.14元(期间最高价25元,最低价14.08元,振幅81.25%),上涨20.09%,同期上证综指上涨10%,偏离10.09个百分点。
账户组期初持有“天龙股份”0股,期间累计买入113,542,371股,累计买入金额2,381,918,845.63元,累计卖出113,133,142股,累计卖出金额2,377,100,744.29元,期末持有409,229股。经计算,王某铜、申请人操纵“天龙股份”行为亏损2,784,915.61元。
在操纵期间三共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天龙股份”占该股流通股比例的日均值为12.87%,其中有44个交易日超过10%,最高达25.94%(2019年3月14日)。
在操纵期间三共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58个交易日交易了“天龙股份”。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5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52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8.56%,超过20%的交易日有28个,占比最高为42.90%(2019年4月9日)。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48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7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6.02%,超过20%的有20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69.05%(2019年5月7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申买“天龙股份”115,874,7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2.30%,该类申买成交99,236,954股,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4.40%。
在操纵期间三共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47个交易日存在组内账户互为对手方交易“天龙股份”的情形,累计对倒成交43,042,825股,占该股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11.43%。期间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23个交易日,超过20%的有9个交易日,最高达44.35%(2019年3月21日)。
在操纵期间三的2019年3月6日、7日、8日、15日、20日及4月18日等交易日,账户组于开盘申报阶段,以明显高于前一日收盘价的价格大单申买,然后高比例撤单并大量反向卖出。
操纵期间三,王某铜、申请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相关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影响“延江股份”价格。上述期间,“延江股份”股价从11.5元上涨至13.18元,上涨14.61%,同期创业板综指上涨15.64%,偏离1.03个百分点。期间“延江股份”最高涨至16.32元(2019年4月3日),涨幅41.91%,最低价11.83元,股价振幅39.04%;创业板综指最大涨幅33.24%(2019年4月4日),股指振幅31.16%。
账户组期初持有“延江股份”0股,期间累计买入41,022,489股,累计买入金额623,624,171.58元,累计卖出40,955,689股,累计卖出金额614,710,087.52元,期末持有66,800股。经计算,王某铜、申请人操纵“延江股份”行为亏损9,182,209.68元。
在操纵期间三共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持有“延江股份”占该股流通股比例的日均值为8.87%,其中有超过38个交易日超过5%,有27个交易日超过10%,最高达17.69%(2019年3月20日)。
在操纵期间三共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48个交易日交易了“延江股份”。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32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34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68%,超过20%的有10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44.88%(2019年2月13日)。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4个交易日,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8个交易日。期间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39%,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占比最高为50.4%(2019年3月21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39,503,1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1.02%,该类申买成交33,560,200股,占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1.67%。
在操纵期间三共计59个交易日中,账户组有29个交易日存在组内账户互为对手方交易“延江股份”的情形,累计对倒成交9,183,204股,占该股同期市场竞价成交量的4.14%。期间账户组对倒成交量占当日市场竞价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达14.21%(2019年4月30日)。
王某铜、申请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且王某铜在2018年因操纵证券市场被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后,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应依法严惩。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没收王某铜、申请人违法所得23,345,388.77元,并处以93,381,555.08元罚款。
1.《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与王某铜共同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天龙股份”等四只股票的事实、理由依据不足,申请人不存在与王某铜合意操纵股价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一是认定申请人是涉案交易资金的主要筹资人之一没有事实依据。二是认定申请人向他人借入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没有事实依据。三是认定申请人安排相关人员办理转账及下单交易没有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
2.《处罚决定》关于账户控制认定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现有证据仅能证明王某铜参与涉案交易,而非申请人共谋参与。
3.直接参与交易行为的利害方作为证人的可信度较低,对关键点的陈述(如保证金的比例、如何指示下单、借用账户的方式)明显相互矛盾,故意将涉案行为引导至申请人身上,不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主要理由为:
1.在案证据足以认定申请人参与共同操纵。一是申请人是涉案交易资金的主要筹集人之一。根据陈某询问笔录及《情况说明》,2018年申请人向其介绍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并向其借款,陈某本人及通过黎某武借款给申请人使用,转款至申请人指定的胡某音、施某1及相关配资中介银行账户。施某1称涉案期间其名下的相关银行账户出借给申请人使用,其根据申请人指令进行银行转账及交易。此外,陈某、施某1均指认申请人交易了“横河模具”“水星家纺”“天龙股份”“延江股份”等涉案股票。上述主观证据与相关银行账户资金划转及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申请人向陈某并通过陈某向黎某武筹集资金后交易涉案股票。二是申请人向他人借入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根据配资中介叶某建询问笔录,2018年以来其主要客户之一为申请人,其为申请人、王某斌提供了相关涉案证券账户。根据王某斌询问笔录,2018年底至2019年5月期间,王某铜让申请人等人跟着他做股票,申请人联系叶某建等配资中介借用了一批证券账户,申请人还让其帮忙以配资形式借入一些证券账户和资金,其曾向薛某、叶某建等人以配资形式借入相关证券账户供申请人使用,保证金由申请人提供,下单交易过“横河模具”“延江股份”“天龙股份”“水星家纺”等涉案股票。根据施某1询问笔录,申请人向其借用其名下证券账户用于交易涉案股票。上述主观证据不存在明显矛盾,且能够与相关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证明申请人向他人借入证券账户交易涉案股票。三是申请人安排相关人员办理转账及下单交易。根据施某1询问笔录,涉案期间,申请人提供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证券账户和密码等,要求施某1提供相关,并雇佣施某1按照其指令进行转账及下单交易涉案股票。此外,申请人会经常给施某1更换笔记本电脑和无线在询问笔录中亦证实,施某1在2018年、2019年期间曾给申请人打工,为其下单交易过涉案股票。上述主观证据相互佐证,且能够与相关银行账户资金划转及相关涉案证券账户交易记录等客观证据相印证,证明申请人安排相关人员办理转账及下单交易。
2.本案关于账户控制的事实认定有相应证据支持。本案中,被申请人认定王某铜、申请人构成共同操纵证券市场,因此在账户控制认定方面遵循整体认定逻辑。同时,涉案账户均有资金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相关人员指认等三类证据中的两类以上证据,证明王某铜、申请人对账户组的控制使用事实。
3.本案对证据的采信并无不当。本案认定王某铜、申请人构成共同操纵证券市场并非仅仅依据单一言辞证据,而是综合多名涉案人员陈述,并与相关资金划转、证券交易资料等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后,作出相关事实认定,对证据的采信并无不当。申请人称,相关人员与交易行为存在利害关系,故意将涉案行为引导至申请人身上,对其证言不应采信等,其主张缺乏事实、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经查明,王某铜、申请人在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向他人借贷筹措资金,并加杠杆配资交易“水星家纺”“横河模具”“天龙股份”“延江股份”等四只股票。
操纵期间一,王某铜、申请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相关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影响“水星家纺”价格。经计算,王某铜、申请人操纵“水星家纺”行为获利406,242.64元。
操纵期间二,王某铜、申请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相关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影响“横河模具”价格。经计算,王某铜、申请人操纵“横河模具”行为获利22,939,146.13元。
操纵期间三,王某铜、申请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相关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以及虚假申报等方式,影响“天龙股份”价格。经计算,王某铜、申请人操纵“天龙股份”行为亏损2,784,915.61元。
操纵期间三,王某铜、申请人实际控制使用账户组相关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间进行证券交易等方式,影响“延江股份”价格。经计算,王某铜、申请人操纵“延江股份”行为亏损9,182,209.68元。
本会认为,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根据在案证据,2018年12月17日至2019年5月10日期间,王某铜、申请人实际控制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虚假申报”等方式,交易“水星家纺”“横河模具”“天龙股份”“延江股份”等四只股票。此外,申请人是案涉交易资金的主要筹集人之一,其向他人借入证券账户交易案涉股票,并安排相关人员办理转账及下单交易,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参与共同操纵,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其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其不存在与王某铜合意操纵市场的主观意思和客观行为、账户控制认定缺乏充分证据支持、相关证人证言不应采信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和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5号)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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