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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d半岛·体育合伙账目不清、用电不规范闹上法庭?家纺企业通州法院这份指南教你避雷!

  bd半岛·体育合伙账目不清、用电不规范闹上法庭?家纺企业通州法院这份指南教你避雷!中国近代第一城的南通,是著名的纺织之乡。近年来,南通家纺城已成为集产品研发、生产、展示、贸易、购物等一体的新型产业市场集群、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家纺产品占国内市场八成,并销往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年交易额超600亿,从业人员达40万,成为中国家纺产业的龙头。

  通州法院家纺产业园区法庭作为辖区法庭,每年审理涉家纺类合同类案件近400件,且呈连年攀升之势。为优化营商环境,法庭打造“法润家纺”支部品牌,健全多元化矛盾化解机制,推进涉家纺类案件诉源治理,为谱写“强富美高”新南通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

  艳某与赵某原系合伙经营布艺生意,六年前散伙,散伙后艳某主张赵某处有合伙盈利200万元未分配,要求赵某给付其100万元。该案中,艳某提供了自己在合伙期间所记的账目,并主张合伙期间双方同时记账,定期对账,所以认为其提供的账目能反映合伙期间的真实财务状况。而赵某对艳某提供的账本不予认可,认为双方在合伙终止时就已进行了结算,包括剩余布料都已即时分配完毕,因散伙及结算发生在6年前,他的账本早已丢失无法提供。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双方早在6年前就已散伙,散伙时已将合伙剩余货物分配完毕。至于双方在散伙时有无最终结算,双方陈述不一,本院亦无法认定。现艳某仅凭有修改痕迹的单方记账本,主张赵某多获利200万元,赵某不予认可,本院亦无从查证其提供的账本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合伙收支,所以驳回了艳某的诉讼请求。

  合伙是家纺经营中常见的经营模式,因合伙人多为亲戚、朋友,故在合伙过程中疏于管理或者未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而导致合伙账目难以清算。而当合伙体发生纠纷时,证据大多为不规范的个人记账,又互不认可,连审计都缺乏条件,导致事实难以查清,难获胜诉。故在此提醒当事人在合伙期间应当重视对合伙账目的监督和管理,注意“亲兄弟明算账”,以防对簿公堂时因举证不能而致利益受损。

  A公司租用张某所有的约5000平方米自建房作为厂房,生产经营床上用品,B公司厂房与A公司的厂房毗邻。2021年5月,A公司在焊制室外楼梯时引发火灾,火情殃及B公司致厂房及货物受损。经公估公司评估,B公司损失达80万元。现B公司要求A公司、张某赔偿未获保险理赔的30万元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梦某床上用品厂电焊操作工的操作证已过期,动火之前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厂区内消防设施不全,消防安全工作不到位;张某用于出租的房屋是自建房,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也未通过消防验收,存在安全隐患,导致火灾发生,故判决由梦某床上用品厂与房屋出租人张某按责赔偿。

  本地家纺企业较多,很多都是租用自建房等不规范的厂房,且家纺生产需要大量机械设备、用电量大,家纺产品也都是易燃物,生产中容易发生安全事故。近年来,本地已发生三起大型火灾,导致多起火灾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因此,家纺企业要特别注意消防安全,除按要求规范配备各种消防设施以减少不可控的风险外,还应当积极投保财产险以期有效转移风险。

  张某经营四件套生产及销售,胡某通过电话及微信的方式向张某订货,张某将货物送到胡某指定地点,并由胡某签字确认收货。张某认为胡某结欠其40余万元货款未付,故诉至法院。

  审理中,张某提供了106张送货单,但胡某仅认可其中32张送货单由其签收,另有74张送货单并非由其本人签收,他也未收到货物,并申请对其中笔迹是否本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据张某回忆,确实存在胡某员工代签的情况,但因时间较长,已经无法辨认,也不能明确代签人的身份。最终张某为避免鉴定费损失,申请撤回了起诉。

  在家纺类交易中,大量的送货程序并不规范bd半岛·体育。通常卖方负责送货,由驾驶员送至买方厂房,一般谁在场谁签收,并存在大量员工代签的情况。如果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旦买方否认收货,而卖方又无法提供其余证据证明其已将货物送给买方,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因此,卖方要核实签收人身份,并通过微信等方式及时与买方确认已收到货物,或者每月进行对账,千万不要为了交易效率而舍弃了交易安全。

  A公司长期将货物交给B公司运输,因A公司的客户反映未收到其中七批货物,故A公司起诉B公司赔偿其货物遗失损失。

  法院经审查认为,B公司向A公司开具了提货单,可以证明A公司已将需要运输的货物交付给B公司,现B公司作为承运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货物运抵约定地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A公司的货物损失。但对于A公司主张的损失,应由其自身承担举证责任。而A公司作为托运人未向货运公司准确披露案涉货物的名称、品种以及数量等信息,违反了托运人的告知义务,且A公司仅提供了其自行制作的产品销售登记表,而没有其他证据佐证,故不能认定货物的具体内容及价值,应由A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本院未能支持A公司的赔偿请求,当然,如果A公司有新的证据,可另案起诉。

  随着物流业的迅速发展,为异地交货提供了很大的便利,但所引发的诉讼风险也日益凸显。在许多物流案件中,物流公司开具的物流单中,仅简单载明包裹的件数及货品名称,但对于包裹中货品的数量、品种均没有记载。因此在货物发生灭失引起纠纷后,法院会认定因托运人未能向承运人准确披露案涉货物的名称、品种以及数量等信息,违反了托运人的告知义务。即使托运人提供了其自行制作的产品销售登记表,也难以认定货物价值。因此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准确填写货物运输单,才能保证一旦发生遗失风险,能够向承运人进行索赔。

  王某购买陈某工厂加工的棉被用于销售,王某表示与陈某谈好棉被中填充棉的价值标准为“6000元/吨”,但王某将陈某加工的棉被销售给客户丁某后,丁某反映棉被中的填充棉是垃圾棉。因此,王某产生损失,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133600元等。

  庭审中,王某申请客户丁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丁某反映其购买了王某的被子在网店中销售后,部分买家反映被子发臭,导致退赔损失及网店信誉损失,但是丁某不能提供网店中关于案涉棉被的退货原因、退货数量的完整原始数据。

  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证人证言,可以反映王某确实对陈某加工的棉被提出过质量异议。但填充棉究竟是否符合“6000元/吨”的标准,需要通过鉴定予以明确。虽然双方均同意鉴定,但双方均认为对方提供的鉴定样品与案涉棉被并不一致,故鉴定程序无法进行。同时,王某也自认其销售给客户丁某的棉被并非均出自陈某的加工厂,也有部分出自其他人的加工厂。因此,本院认为,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因质量问题导致网店退货赔偿损失的被子均出自陈某的加工厂,也未能举证证明损失的具体金额,故法院难以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家纺行业所涉及的产品品类繁多,加工步骤包含裁剪、印花、扎染等多个环节。因此,家纺行业从业者在订立买卖、加工合同前,要通过签订书面合同的方式明确约定产品的规格及质量标准。一旦发生质量问题,要及时提出,并留存证据,否则,就会像本案中的王某一样难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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